“华体育hth·体育官方网站”山西省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29 12:52:03
本文摘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1号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8年启动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到2012年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3〕1号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8年启动实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合力推进,农民群众普遍参与,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到2012年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晋发〔2008〕24号)和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林改目标,创新林业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基础,进一步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二)总体目标。从2013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二、进一步完善明晰产权工作,夯实改革基础(一)巩固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成果。

坚持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对家庭承包的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收回,不得干涉承包方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林农合法权益;对林改程序不到位的要进一步落实完善,对勘界确权不准确的要重新核实整改;对集体保留、分股不分山等情况,若三分之二以上农户要求承包到户,按林改政策和程序重新分山到户,确保农民权益不受侵害。(二)强化林权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和林权流转、评估、抵押等工作。加强林权交易市场监管,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素质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林业工作站在林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三)加强林权纠纷调处。按照我省《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1〕71号)精神,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力度。

建立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四)切实做好林改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对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改善林改档案管理条件,规范林改档案管理工作,积极开发林改档案数字化和社会化服务功能,确保林改档案管理质量。三、加快建立和完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一)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制定出台《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补偿办法(试行)》,完成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并参照国家公益林补偿标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落实造林直补政策,按照经济林、乔木林不低于200元/亩、灌木林不低于12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各级财政要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建设、民营林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给予补贴,并加大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的扶持力度。(二)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金融支持服务制度。

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拓展信贷支农渠道,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增强林业资源转化为资产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林业贷款财政贴息制度,尽力减轻农民负担。各地要探索加快公益林国家赎买和林地收储机制,进一步降低林业信贷风险。

(三)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按照低保费、低保额、保成本和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积极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贴制度,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林业经营单位、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地承包经营农户积极参与森林保险。(四)加快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鼓励农民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展合作造林,提倡短期限流转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流转,逐步实现由森林资源向资产的转变。流转的方式、数量和是否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加快建立健全林权交易平台,为林权流转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服务;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明确中介机构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条件,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五)加快推进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生态公益林可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强度。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村级经济组织和林业大户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森林资源由采伐限额管理向经营方案管理的转变,推动森林经营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六)加快建立和完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业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探索林地股份合作改革,创新林地使用管理制度;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和行业自律等作用;培育林业社会化中介机构,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造林作业设计等中介服务。

(七)积极引导农民联合经营、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实现农民林业生产的联合经营、规模经营、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经营。鼓励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公益林管护、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等林业工程建设项目。

鼓励公司、企业、科技人员、大学生村官等领办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标准化建设。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创建20个合作社示范县和200个示范社。(八)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发展规模和方向;出台产业、财政、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扶持、引导林下经济发展,积极开发林下种植业、养殖业、采集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提高林地综合利用率和产出率,拓宽农民就业渠道和增收致富空间。积极培育林下经济发展的典型,总结、推广一批林下经济发展规模大、带动强、受益面广的典型,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品牌化、市场化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保障。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深化林改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工作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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